李保忠律师主页
李保忠律师李保忠律师
138-4050-8677
留言咨询
李保忠律师亲办案例
敲诈勒索,律师辩护被判缓刑
来源:李保忠律师
发布时间:2022-05-11
浏览量:475

x省x市××区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【2000】×刑字第0223号

公诉机关x市 ×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王某,男,1982年2月24日出生,汉族,无业,捕前住辽宁省沈河区。因涉嫌本案于2000年3月30日被抓获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4日被宣布逮捕,现羁押于x市x区看守所。

辩护人李保忠,系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沈阳市 ##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【2000】第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敲诈勒索罪,于200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,公开审理了本案。x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  孙  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保忠均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x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1999年12月份,被告人王和同事李某发生性关系,之后,事情被人发现,于是,向李某所要3万元人民币,否则报警强奸。事后,李某罚款后报案遂案发。被告人庞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被告人庞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
其辩护人辩称: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庞某犯敲诈勒索罪,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且积极退还账款,有悔罪表现,其主观恶意不深,社会危害不大,被告人系初犯,没有前科劣迹,综上,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犯适用缓刑,从轻处罚。

经审理查明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本院予以确认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金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对财物所有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,本院经查实属实,在量刑时予以考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两年执行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 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x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一份。


审判长张、

审判员陈

代理审判员韩

二000年六月十日

书记员华

以上内容由李保忠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保忠律师咨询。
李保忠律师主任律师
帮助过33137好评数133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87号D02
138-4050-8677
在线咨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保忠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辽宁轩信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2101*********567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辽宁-沈阳
  • 咨询电话:
    138-4050-8677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87号D02